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司字第30號
- 聲請人
- 陳俊宇即綋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陳俊宇聲請呈報綋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一、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會議記錄。
二、清算開始時,清算人所造具(須蓋公司及清算人章)之資產負債表(縱無資產負債,仍應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縱無資產,仍應造具財產目錄),均應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公司大章(須與登記事項表上之大章相符)。
三、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
四、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
五、清算人就任後,連續3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並聲明逾期不申報,不列入清算之報紙正本(宜記載申報債權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