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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司字第767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9 日

聲請人
徐立德即冠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冠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中加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為冠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冠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冠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冠華公司)於經股東會決議解散、清算,並選任聲請人徐立德為清算人,而冠華公司業民國111年12月12日已清算完結,並指派中加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加公司)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中加公司為冠華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聲請人提出公司股東臨時會決議紀錄、公司變更登記表、保存人同意書、簿冊文件保管清單等件為證。

三、經查閱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3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審認結果,核無不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指定聲請人為冠華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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