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黃國泰、廣騰國際汽車有限公司、陳櫻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黃國泰 相 對 人 廣騰國際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櫻芬 關 係 人 陳櫻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0年2月2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關係人對聲請人於110年1月29日之金錢消費借貸之清償,設定新臺幣200萬 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清償日期為110年4月28日,經登記在案。詎上開債務已屆清償期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及消費借貸契約書影本等件為證。本院依聲請人所提證據為形式上審查,可認其債權存在並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又經本院於111年7月11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