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6 日
- 當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明道、歐陽宇莉、李盈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76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歐陽宇莉 相 對 人 李盈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二應增列「世和實業有限公司於109年7月7日邀同 姜林龍傑及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500萬元。尚積 欠本金322萬3,332元及其約定之利息暨違約金」,理由欄三中關於「另聲請人於聲請時主張世和實業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500 萬元亦未依約償還本息,惟世和實業有限公司並非上開抵押權擔保之債務人,故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非上開抵押權擔保範圍,併此敘明」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