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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8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4 日

聲請人
玉山商業銀行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劉冠甫
相對人
邱楷翰
相對人
劉伊蔚
關係人
聖麗寶國際有限公司(解散)
法定代理人
劉伊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又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有限公司之清算,除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任清算人外,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及第113 條準用第79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關係人聖麗寶國際有限公司經臺北市府於民國110年9月3日以府產商字第1105312500號函解散登記在案,該公司已選任劉伊蔚為清算人,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股東同意書在卷可按,是聖麗寶國際有限公司解散後,應以劉伊蔚為清算人即列以法定代理人,先予敘明。

二、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同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依法設定登記,且被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抵押權人即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法院並應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後,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最高法院49年台抗字第244號、51年台抗字第269號裁判,94年台抗字第631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9年4月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保證及信用卡等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0,69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29年3月30日,又於104年11月12日,為擔保聲請人及關係人聖麗寶國際有限公司之借款、保證及信用卡等債務,設定1,33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4年11月1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均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分別於99年4月12日、100年3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17,240,000元、2,200,000元,又關係人分別於103年10月20日、104年11月6日以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4,000,000元、4,950,000元,均有約定如未依約償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應即清償全部債務。詎相對人及關係人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11,612,547元及其利息、違約金,另相對人邱楷翰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尚欠248,590元及其中248,435元之利息、違約金,上開債務已依約向相對人戶籍址為催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四、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房屋借款契約書影本、借款契約(短中長期放款用)影本、連帶保證書影本、授信約定書影、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催告函影本、退回信封及回執影本等件,堪認系爭抵押權確已依法設定登記,且有其所擔保範圍之借款債權存在。又觀諸借款契約書第19條第2項約定「立約人之住所如有變更,應即以書面貴行,如未為通知,除另有約定,貴行將有關文書向本契約書所載獲利約人最後 通知貴行之住所發出後,經通常郵遞期間即視為到達」,並參酌聲請人所陳報之相對人除戶戶籍謄本及留存址、催繳通知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招領逾期退回通知、催告函影本等件觀之,聲請人已為催告通知復已經過相當期間,應視為送達,而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清償期屆至之效力。是聲請人主張對相對人有抵押權存在,且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准予拍賣系爭不動產,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土地標示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編號   縣市   鄉鎮   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臺北市  大安區  金 華   三  373    19.00    194/1000 2  臺北市  大安區  金 華   三  373-1    33.00    194/1000 3  臺北市  大安區  金 華   三  373-2    33.00    194/1000 4  臺北市  大安區  金 華   三  374    88.76    194/1000 5  臺北市  大安區  金 華   三  374-1    0.24    194/1000 權利範圍:邱楷翰、劉伊蔚各194/2000        
建物標示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層次 (面積)  附屬建物(面積)  1 784 臺北市 信義路2段44巷4弄3號4樓 金華段 三小段 373、373-2、374、374-1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5層   4層   98.06   陽台  13.59    1/1 權利範圍:邱楷翰、劉伊蔚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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