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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更一字第2號

解散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姜悌文

抗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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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王奕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豊鈞、陳韻怡、吳彥儒、賴建興、謝建民間因111年度司更一字第2號解散清算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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