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更一字第2號
- 抗告人
- 站著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奕凱
- 相對人
- 張豊鈞
陳韻怡
吳彥儒
賴建興
謝建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散清算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2月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8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