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消債核字第7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明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佐伯和彥、丁博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消債核字第7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佐伯和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丁博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即債權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 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16樓 統一編號:00000000 號 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蘇怡如 住○○市○○ 區○○○路0段00號16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即債權人 樂 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11樓 統 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佐伯和彥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林明鋒 住同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佳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