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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0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
    時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胡白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0232號 聲 請 人 時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淳義 相 對 人 胡白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三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三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1年度司票字第010232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提示日即利息 票據號碼 (新臺幣) 起算日 001 109年6月15日 25,000,000元 111年6月15日 111年6月16日 TH0000000 002 109年6月15日 25,000,000元 110年6月15日 110年6月16日 TH0000000 003 109年6月15日 39,115,498元 109年6月15日 109年6月16日 T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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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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