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06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劉源森
- 原告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0629號 聲 請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仕東國際有限公司、郭志松、陳玫蓁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狀所載之金額與本票影本所載金額不符,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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