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1021號
- 聲請人
-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豐繹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豐繹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二、承前項,倘相對人豐繹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已為解散或廢止登記,請查報相對人公司是否曾向桃園地方法院呈報清算人?並查報依該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有無選任清算人;若無,即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提出相對人解散或廢止登記前最後一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改列其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三、承前項,倘相對人豐繹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未為解散或廢止登記,且無法定代理人代表公司,則有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聲請人應陳報是否選任特別代理人?併陳報適當人選供本院審酌選任,所生之費用由聲請人墊付。或考量是否有對豐繹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必要。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