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3398號
- 聲請人
- 匯豐協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子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泰國際工業有限公司、張中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系爭本票之受款人為「匯豐協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故應以「匯豐協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為聲請人,請重新提出載有正確聲請人及其印文之聲請狀。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