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33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匯豐協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黃子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3398號 聲 請 人 匯豐協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泰國際工業有限公司、張中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系爭本票之受款人為「匯豐協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故應以「匯豐協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為聲請人,請重新提出載有正確聲請人及其印文之聲請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