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594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1 日

聲請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鄭璟閎
相對人
林殷民即貝拉精品櫥飾企業社

蔡佳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其中如附表所示請求金額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付款地在臺北市,利息約定自發票日起依一個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3.81%及2.655%計算,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金額外,其餘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就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附表所示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司票字第015943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請求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計算期間 年息 001  109年1月20日 800,000元   8,220元 111年6月22日  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5.02%    156,190元  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5.02% 002  109年6月23日 500,000元   18,229元 111年5月29日 111年5月29日起至111年6月28日 1.000%      111年6月29日起至111年9月27日 3.875%      111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4.000%    164.059元  111年5月29日起至111年6月28日 1.000%      111年6月29日起至111年9月27日 3.875%      111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4.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