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594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1 日

聲請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洪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李蔚生、顏淑惠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本票(發票日民國110年10月19日,到期日111年8月28日)之正確票面金額(因聲請人民國111年10月18日聲請狀請求事項及聲請事實理由所述為新臺幣22,800,008元,與系爭本票原本所載為新臺幣22,800,080元不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