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59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1 日
- 當事人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林洪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5944號 聲 請 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洪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李蔚生、顏淑惠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本票(發票日民國110年10月19日,到期日111年8月28日)之正確票面金額(因聲請人民國111年10月18日聲請狀請求事項及聲請事實理由所述為新臺幣22,800,008元,與系爭本票原本所載為新臺幣22,800,080元不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