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5944號
- 聲請人
-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洪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李蔚生、顏淑惠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本票(發票日民國110年10月19日,到期日111年8月28日)之正確票面金額(因聲請人民國111年10月18日聲請狀請求事項及聲請事實理由所述為新臺幣22,800,008元,與系爭本票原本所載為新臺幣22,800,080元不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