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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746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5 日

聲請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陳昱均
相對人
日祥珅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妍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其中就附表所示請求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按年息16%計算,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外,其如附表所示請求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就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依約定年息1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司票字第017461號   編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請求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年息 (百分之) 1 7,000,000元 380,038元 111年9月12日 111年10月20日 111年10月20日 16 2 4,000,000元 1,962,278元 111年9月12日 111年10月13日 111年10月13日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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