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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944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6 日

聲請人
順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勻捷有限公司、王宥寓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請求之利率(因聲請人民國111年12月2日聲請狀聲請之事項第三行未記載請求之利率,故有陳報之必要)。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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