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74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8 日
- 當事人翊翔清潔社、李佳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7448號 抗 告 人 翊翔清潔社 法定代理人 李佳芳 抗 告 人 李佳芳 周明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3日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7448號 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