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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856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1 日

聲 請 人
全聯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德
相 對 人
和世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伯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付款地在臺北市,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司票字第008563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及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01 108年8月1日 1,000,000元 108年9月30日 TH 0000000 002 108年10月1日   600,000元 108年12月31日 TH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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