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90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4 日
- 當事人飛盟利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林進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9014號 聲 請 人 飛盟利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 非訟代理人 吳清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Junmar H. Angcao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發票日(因聲請人民國111年6月29日聲請狀所載發票日為111年4月11日與所附之系爭本票發票日111年4月8日不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