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96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徐翊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9691號 聲 請 人 徐翊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11年7月2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