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261號
- 聲請人
- 邱金德
邱世加
邱雪娥
邱玉鳳
邱秀英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民法第1176條第6 項定有明文。故被繼承人死亡時,由先順序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權利義務,於其等合法拋棄繼承權時,次順序繼承人始得繼承。惟次順序之繼承人倘於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時即已死亡,斯時其業無權利能力,無從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權利義務,自不生由其繼承後,再由其繼承人拋棄其對被繼承人繼承權之問題(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簡抗字第116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邱世芳不幸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死亡,聲請人之父邱清霖為被繼承人邱世芳之父,因取得繼承人地位後來不及拋棄繼承即死亡,故由子女再轉取得繼承地位,爰並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及拋棄繼承權書等聲請核備云云。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邱世芳於110年12月29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父邱清霖之子女且其於111年4月16日亦已死亡,此有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附卷可稽,聲請人此部分之主張,堪信為真實。惟本件聲請人之父親邱清霖於先順位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時即已死亡,是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之父親邱清霖即無從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權利義務,聲請人自無再轉繼承取得繼承人地位,其等聲請拋棄繼承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