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7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任遺產管理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7 日

  • 原告
    簡靜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705號 聲 請 人 簡靜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簡子超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定有明文。又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同法第1147條著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簡子超之父親,被繼承人之一至四順位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為處理被繼承人個仁公司結束及申報遺產等相關事務,涉及資料保密事項,爰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固據提出除戶謄本、戶籍謄本、財政部國稅局函文等為證,惟未能釋明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利害關係人,經本院通知聲請人到庭訊問基於何利害關係選任遺產管理人,聲請人表示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父親,全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因博仕達資訊服務有限公司仍登記在被繼承人名下,主管機關來函要針對公司負責人死亡未變更登記裁罰,故有選任遺產管理人處理這件事之必要。聲請人對博仕達資訊服務有限公司沒有出資亦無債權債務,有本院111年6月14日訊問筆錄在卷可參。是依聲請人所述,聲請人與被繼承人並無利害關係,聲請人既非利害關係人,其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