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0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3 日
- 當事人黃明珠、兆富建設有限公司、王淑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054號 聲 請 人 黃明珠 相 對 人 兆富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參拾壹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108年度消字第52號判決諭 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七,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消 上易字第12號判決駁回上訴,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全案確定,合先敘明。 二、經查,聲請人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157元、鑑定費391,000元,合計406,157元。本院通知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於111年9月5日收受 通知,迄未提出,本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是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之百分之七即28,43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