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070號
- 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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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武銘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高武銘遷移不明,致撤銷租約之意思表示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9日(發文日期)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①提出聲請狀,載明聲請狀上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及狀末蓋用法定代理人印章,②聲請狀應載明相對人姓名、住居所,③提出未合法送達相對人通知之信封及雙掛號回證正本。於同年月26日寄存送達,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尚難認為合法,不應准許。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