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1 日
- 當事人靈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徐子靈、中華國際物聯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戴明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111號 聲 請 人 靈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子靈 相 對 人 中華國際物聯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明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捌佰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110年度訴字 第691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8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