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1 日
- 當事人陳瑞騰、隆元國際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黃康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陳瑞騰 相 對 人 隆元國際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康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隆元國際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 準用之。 二、次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又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有限公司之清算,除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任清算人外,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26條之1及第113 條準用第79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廢止之有限 公司,倘公司未選任清算人且章程亦未規定解散後之清算人,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查相對人隆元國際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業經臺北市政府於民國110年9月1日以府產商字第11036394800號函廢止登記在案,且該公司並未呈報清算人,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可按。是隆元國際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廢止登記後,應以其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而相對人隆元國際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股東僅有黃康洺(原名黃子昂)1人,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公司章程在卷可按,是相對 人隆元國際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應以董事及股東黃康洺其法定代理人。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隆元國際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相對人為法人對外應由其法定代理人黃康洺代表相對人公司,即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又對於無訴訟能力之公司法人為送達者,應向當事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第1項及第136條定自明。次查,本件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黃康洺現 戶籍址係「新北市汐止區」,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