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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22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4 日

聲請人
即是美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築
相對人
李知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柒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993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391號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47號判決確定,相對人應負擔歷審之訴訟費用。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777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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