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邵明斌、鍾克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279號 聲 請 人 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相 對 人 鍾克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戶籍地址設於臺北市○○區○○街000 巷0號6樓,並未遷移,但實際已不居住該址,致存證信函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而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通知書、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掛號查詢單等件為證。經查,相對人現遭通緝,住居所不明,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通緝紀錄表附卷可憑,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