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星展、多利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鎧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施又新、林碧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287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多利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發 相 對 人 鎧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怡 相 對 人 施又新 林碧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存字第572號聲請人所提供面額為新臺幣640萬元之102年度甲類第6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准以同面額 之111年度甲類第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鈞院108年度聲字第94號民 事裁定,提供面額新臺幣(下同)64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 公債102年度甲類第6期債券為擔保金,並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存字第57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公債票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更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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