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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7 日

  • 當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芳綺汛品佳海鮮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李芳綺 相 對 人 汛品佳海鮮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歐庭佑 相 對 人 歐獻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萬陸仟貳佰參拾玖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2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查,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6,239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 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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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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