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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395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2 日

聲請人
原始碼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剛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致聲請人之意思表示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日(發文日期)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①相對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②兩造之合約影本,③無法通知相對人之證明正本(含退件信封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於同年月2日寄存送達及同年12月6日送達,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尚難認為合法,不應准許。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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