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2 日
- 當事人原始碼智慧股份有限公司、連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395號 聲 請 人 原始碼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剛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致聲請人之意思表示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日(發文日期)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 補正①相對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②兩造之合約影本,③無 法通知相對人之證明正本(含退件信封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於同年月2日寄存送達及同年12月6日送達,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尚難認為合法,不應准許。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