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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407號

變更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4 日

聲請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
WAY & WAY INT’L HOLDING LTD.
相對人
圓富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李德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九年度存字第五九四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陸佰伍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一一年度甲類第三期債票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擔保者,例如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擔保規定得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6條規定亦定有明文可參。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48號裁定,為供假扣押之擔保,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6期計新臺幣650萬元之債票為擔保,並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存字第594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後,為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茲因上開擔保提存事件所提存之債票另有其他用途,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查,聲請人之聲請,業據其提出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48號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存字第594號提存書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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