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52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1 日

聲請人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相對人
派卜樂時尚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高啓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派卜樂時尚國際有限公司已經廢止,公司址已為無效,前向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即本件另一對人相對人高啓山之原設籍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4樓」址為送達(現設籍於「新北○○○○○○○○○」),因遭郵務機關退回,致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憑證、債權讓與通知、債權讓與證明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派員查訪結果,員警至相對人派卜樂時尚國際有限公司址查訪時無人回應,相對人高啓山即為公司清算人未居住於原戶籍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4樓,有該分局回函在卷可稽,且相對人高啓山即為公司清算人現設籍於戶政事務所,有戶籍謄本在卷可考。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