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5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3 日
- 當事人廖璟傑、駿圓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551號 聲 請 人 廖璟傑 相 對 人 駿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楊名佳 相 對 人 于昌正 王立岑 李維棋 翁旻輝 柯宏霖 陳揅軒 傅瑞縈 陳典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肆佰伍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9年度訴字 第6515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百分之99,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510元。又本院通知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 用額之證書,相對人迄未提出,本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相對人嗣後仍得另行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是以,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確定為5,455元(計算式:5,510×0.99=5,455、元以下四捨 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