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5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高千羚、年建營造有限公司、薛美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5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高千羚 相 對 人 年建營造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 劉煌基律師 相 對 人 薛美紅 張清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陸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02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265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 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