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6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1 日
- 當事人戴文邦、林慶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605號 聲 請 人 戴文邦 代 理 人 林慶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貴美、彭戴錦妹、羅庭穎(即戴黃定妹之繼承人)、戴興業、莊曉燕、藍戴玉春(即戴俊廷之繼承人)、談延陵、談蘇蕙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8,000元。又 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簡貴美、彭戴錦妹、羅庭穎(即戴黃定妹之繼承人)、戴興業、莊曉燕、藍戴玉春(即戴俊廷之繼承人)、談延陵、談蘇蕙等八人公示送達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8,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繳納,惟聲請人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及本 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