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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
    楊鳳英、鄭清汾

  • 原告
    華琳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釩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華琳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鳳英 相 對 人 釩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清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玖仟伍佰零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108年度訴字 第2697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51號判決確定,相 對人應負擔歷審之訴訟費用。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9,509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 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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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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