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江治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江治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得宇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依此規定,法院以裁定確定訴 訟費用額,須於訴訟費用之裁判有執行力後,始得為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業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361號判決在案,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 費用新臺幣(下同)27,532元亟待一併請求強制執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規定,聲請確定上開訴訟費用額。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上開事件於民國110年12 月22日宣判後,於110年12月29日將判決送達被告得宇貿易 股份有限公司及林家韻,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20日上訴期間尚未屆滿,是本件判決尚未確定,聲請人聲請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自與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規定尚有未合,應 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