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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3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
    姚連地

  • 原告
    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峻郎陳峻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連地 相 對 人 陳峻郎 陳峻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萬捌仟柒佰捌拾參元整,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5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各負擔25分之9,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兩造均未上訴,該判決於111年1月7日 確定,此有判決確定證明書附卷可稽。 二、經查,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79,952 元,又本院通知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迄未提出,本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 。是以,本件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確定為208,783元(計算式:579,952 × 9 ÷ 25,小數點以 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均加給 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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