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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390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1 日

聲請人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送達代收人
陳怡穎
相對人
陳彭常定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臺北市○○路0段000號5樓之31」寄發存證信函,經郵務機構以「原址查無此人」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存證信函、退回信封等件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佐以本院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派員查訪結果,可認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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