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5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建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銀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541號 聲 請 人 建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銀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潤琦實業有限公司因返還提存物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聲請人公司法定代理 人姓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及第239條固規定明確,惟若非裁定之誤寫、 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自不得裁定更正。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民國111年5月27日召開股東會,選任新任董事長即公司法定代理人為陳彥銘,原法定代理人陳銀海卸任,爰聲請更正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姓名為陳彥銘。三、按公司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公司法第12條訂有明文。又本院依職權調閱工商登記電子閘門查詢聲請人建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據查詢結果所示該公司登記事項之代表公司負責人欄仍為陳銀海非為陳彥銘,有卷附查詢結果可稽。是以聲請人雖具狀以其已於111年5月27日股東會決議選任新任董事長即法定代理人陳彥銘,因尚未辦理公司變更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故本院裁定以現行公司登記表記載之代表人陳銀海為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並無可為更正之錯誤。本件聲請人聲請更正裁定其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之記載,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