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5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
    凱博時代國際廣告股份有限公司臧青設計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550號 聲 請 人 凱博時代國際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長宗 相 對 人 臧青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辰雱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9年度存字第2693號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165,000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9年度北簡字第5068號民事簡易判決 ,為擔保免為假執行,提存新臺幣165,000元,並以本院109年度存字第269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109年度北簡字第5068號 民事簡易判決影本、提存書影本、公司變更登記表(蓋有公司大小章)、同意書正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存字第2693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