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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5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5 日

  • 當事人
    黃柔葳蘇林鳳嬌駿馳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558號 聲 請 人 黃柔葳 蘇林鳳嬌 相 對 人 駿馳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敬梅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O年度存字第五O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黃柔葳所提存之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整,其中關於駿馳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准予返還。 本院一一O年度存字第五O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蘇林鳳嬌所提存之 新臺幣貳拾陸萬元整,其中關於駿馳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 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所謂訴訟終結,包括執 行程序終結;於假扣押執行事件,如供擔保之債權人已撤回假扣押之執行,其撤回執行距其收受為執行名義之假扣押裁定已逾30日,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已不得再聲請強制執行者,亦可認為訴訟終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110年度司裁全字第144號民事裁定,聲請人黃柔葳、蘇林鳳嬌為擔保假扣押,曾分別提存新臺幣25萬元、26萬元,並各以鈞院110年度存字第505、50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 案;茲因假扣押裁定業經撤銷確定,相對人駿馳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駿馳公司)已提供反擔保免為假扣押並經撤銷執行處分,該假扣押程序關於駿馳公司部分業已終結,並經聲請人定20日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駿馳公司行使權利而其迄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撤銷假扣押裁定、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駿馳公司已撤銷假扣押裁定確定,且詎聲請人收受假扣押裁定已逾30日,聲請人已不得再聲請執行;相對人駿馳公司復已提供反擔保免為假扣押,並經執行法院撤銷執行處分在案,按諸上開說明,應認訴訟已終結。相對人駿馳公司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亦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覆函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駿馳公司部分返還本件提存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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