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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603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6 日

聲請人
香港商研超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珍
代理人
林邦棟律師
相對人
吳宥樟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0年度存字第2467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1,300,000元准予發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10年度司裁全字第1405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1,300,000元,並以本院110年度存字第246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執行未果,撤回假扣押執行及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假扣押程序業已終結,並已定21日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迄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假扣押裁定影本、撤銷假扣押裁定影本、提存書影本、本院民事執行處函影本、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存字第2467號、110年司裁全字第1405號、110年度司執全字第466號、111年度司全聲字第11號卷宗,上開假扣押裁定經本院111年度司全聲字第11號裁定撤銷確定,聲請人撤回假扣押執行,經執行法院撤銷執行命令,應認訴訟已終結。聲請人已於訴訟終結後定21日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有存證信函及回執在卷可考,又對人迄未行使,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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