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6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香港商研超有限公司、謝淑珍、吳宥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603號 聲 請 人 香港商研超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珍 代 理 人 林邦棟律師 相 對 人 吳宥樟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0年度存字第2467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 幣1,300,000元准予發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 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10年度司裁全字第1405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 押,曾提存新臺幣1,300,000元,並以本院110年度存字第246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執行未果,撤回假扣押執行及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假扣押程序業已終結,並已定21日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迄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假扣押裁定影本、撤銷假扣押裁定影本、提存書影本、本院民事執行處函影本、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存字第2467號、110年司裁全字第1405號、110年度司執全字第466號、111年度司全聲字 第11號卷宗,上開假扣押裁定經本院111年度司全聲字第11 號裁定撤銷確定,聲請人撤回假扣押執行,經執行法院撤銷執行命令,應認訴訟已終結。聲請人已於訴訟終結後定21日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有存證信函及回執在卷可考,又對人迄未行使,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