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628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0 日

聲請人
和泰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乃中
相對人
張永順

張銘益

張銘德

張春嬌

張素清

張素瑛

熊廷峻

張興添

張謙銘

張謙諒

張銘聲

張慧蓮

張清山

張清海

張清波

張孝宇

張誌銘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721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被告依附表所示之比例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2,680元及鑑定費28,000元,合計60,680元。又本院於111年5月19日通知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迄未提出,本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相對人嗣後仍得另行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是以,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訴訟費用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及計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及金額 (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張永順 百分之14即8,495元 2 張銘益 百分之2即1,214元 3 張銘德 百分之2即1,214元 4 張春嬌 百分之2即1,214元 5 張素清 百分之2即1,214元 6 張素瑛 百分之2即1,214元 7 熊廷峻 百分之2即1,214元 8 張興添 百分之14即8,495元 9 張謙銘 百分之8即4,854元 10 張謙諒 百分之8即4,854元 11 張銘聲 連帶負擔百分之2即1,214元  張銘益   張銘德   張春嬌   熊廷峻   張孝宇   張素清   張素瑛  12 張慧蓮 百分之3即1,820元 13 張清山 百分之3即1,820元 14 張清海 百分之3即1,820元 15 張清波 百分之3即1,820元 16 張孝宇 百分之2即1,214元 17 張誌銘 百分之14即8,495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