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6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3 日
- 當事人英屬維京群島商凱羿國際有限公司、蔡謀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656號 聲 請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凱羿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謀賦 代 理 人 林邦棟律師 梁景閔 相 對 人 大東山希望天地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連錦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法定代理人「蔡謀燦」之記載, 應更正為「蔡謀賦」。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