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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83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9 日

聲請人
米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米山
相對人
宣捷細胞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宣捷生物科
相對人
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宣昶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零捌佰捌拾壹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前經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96號及如附表所示之歷審裁判確定,並分別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

二、經查,聲請人於歷審繳納之裁判費詳如附表所示,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如附表所示金額,合計新臺幣140,881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於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附表:(新臺幣/元,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法院及 案   號 訴訟費用裁判 聲請人繳納之訴訟費用 相對人應 賠償之金額 備  註 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96號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958,759元 34,940元【958,759× (3,960,000÷108,664,410】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722號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1,438,138元 52,409元 【1,438,138×(3,960,000÷108,664,410】 上訴人 米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03號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就其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396萬元本息之上訴,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駁回其他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  765,120元  53,532元 【765,120× (3,960,000÷56,599,842】 上訴人 米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84號 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負擔。   上訴人 米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065號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上訴人 凱基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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