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國字第41號
- 上訴人
- 林永順
- 被上訴人
-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法定代理人
- 鄭德發
- 訴訟代理人
- 溫藝玲律師
- 被上訴人
- 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人正
- 訴訟代理人
- 孔繁琦律師
- 複代理人
- 韓念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俊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國字第41號國家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萬2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