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8 日
- 當事人劉陳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43號 原 告 劉陳磚 訴訟代理人 王中平律師 彭子晴律師 被 告 陳朝順 訴訟代理人 陳鵬宇律師 陳良雄 陳朝興 訴訟代理人 林秀美 被 告 陳朝明 林陳牽治 訴訟代理人 林鳳娥 被 告 陳映秀 陳寶珠 訴訟代理人 林鳳娥 被 告 陳翊蓁 法定代理人 陳朝順 黃才菊 訴訟代理人 陳鵬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肆佰貳拾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訴訟事件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費;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又法院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應以原告起訴請求法院裁判之聲明範圍為準,據以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徵收裁判費用(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89號、111年度台抗字第51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800號、103年度台上 字第311號、103年度台上字第480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238號、104年度台抗字第787號、104年度台抗字第908號、107 年度台抗字第228號、107年度台抗字第928號、110年度台抗字第318號、111年度台抗字第84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6,46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5,099,705 元(附表一、三、五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880元 ,扣除已繳納146,460元,應補繳262,4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張妤瑄 附表一:原告第1項聲明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陳清萬遺產 編號 項目 標的價額(新臺幣) 依據 1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 1樓)(權利範圍5927/10000) 19,975,040 鑑定報告書 附件二 2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 2樓)(權利範圍9999/10000) 39,249,160 3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 地下2樓)(權利範圍9994/10000) 38,338,200 3,540 4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 地下3樓)(權利範圍9/140000) 236 2,360 5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權利範圍全部) 280,584 6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加強磚造部分,權利範圍全部) 280,584 7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磚石造部分,範圍全部) 4,820 8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加強磚造部分,權利範圍全部) 448,305 9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磚石造部分,權利範圍全部) 3,711 合計 98,586,540 說明:以上合計98,586,540元,原告應繼分1/10,原告第1項聲明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陳清萬遺產之訴訟標的價額為9,858,654元(98,586,540元×1/10=9,858,65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附表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陳清萬之全體繼承人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 1 陳廖金葉 1/10 2 陳綿 1/10 3 林陳牽治 1/10 4 陳良雄 1/10 5 陳映秀 1/10 6 劉陳磚 1/10 7 陳朝順 1/10 8 陳朝興 1/10 9 陳寶珠 1/10 10 陳朝明 1/10 附表三:原告第1項聲明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陳廖金葉遺產 編號 項目 標的價額 (新臺幣) 依據 1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權利範圍5927/10000×1/10) 1,997,504 鑑定報告書 附件二 2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權利範圍9999/10000×1/10) 3,224,916 3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地下2樓)(權利範圍9994/10000×1/10) 3,833,820 4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地下3樓)(權利範圍9/140000×1/10) 236 5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權利範圍全部×1/10) 28,058 6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加強磚造部分,權利範圍全部×1/10) 28,058 7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磚石造部分,範圍全部×1/10) 482 8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加強磚造部分,權利範圍全部×1/10) 44,831 9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磚石造部分,權利範圍全部×1/10) 371 合計 9,158,276 合計9,158,276元 依附表四所示,原告已拋棄繼承,原告第1項聲明分割被繼承人陳廖金葉遺產之訴訟標的價額為0元。 附表四: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陳廖金葉之全體繼承人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 1 陳綿 1/5 2 林陳牽治 拋棄繼承 3 陳良雄 1/5 4 陳映秀 拋棄繼承 5 劉陳磚 拋棄繼承 6 陳朝順 1/5 7 陳朝興 1/5 8 陳寶珠 拋棄繼承 9 陳朝明 1/5 附表五:原告第2項聲明分割被繼承人陳綿遺產 編號 項目 標的價額(新臺幣) 依據 1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84,693,600 鑑定報告書 附件一 2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土地(權利範圍3/50) 40,000 3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土地(權利範圍910/10000) 249,488 4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土地(權利範圍910/10000) 212,790 5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土地(權利範圍910/10000) 85,538,588 6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土地(權利範圍910/10000) 57,090 7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土地(權利範圍910/10000) 31,140 8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土地(權利範圍910/10000) 6,736,164 9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土地(權利範圍910/10000) 49,291,611 10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 000號地下2樓)(權利範圍1/10000) 3,540 鑑定報告書 附件二 11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 000號地下2樓) (權利範圍公同共有9994/10000×6/50) 4,600,584 鑑定報告書 附件二 12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 000號地下3樓)(權利範圍1/140000) 236 13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 000號地下3樓) (權利範圍公同共有9/140000×6/50) 283 14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 000號1樓) (權利範圍公同共有5927/10000×6/50) 2,397,005 15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 000號2樓) (權利範圍公同共有9999/10000×6/50) 4,709,899 16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 000號10樓)(權利範圍全部) 7,012,740 17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 000號15樓)(權利範圍全部) 7,012,740 18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 000○0號5樓)(權利範圍全部) 6,243,380 19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 000○0號6樓)(權利範圍全部) 6,243,380 20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 000○0號13樓)(權利範圍全部) 6,259,900 21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 000○0號19樓)(權利範圍全部) 6,259,900 22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權利範圍全部×6/50) 33,670 23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加強磚造部分,權利範圍全部×6/50) 33,670 24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磚石造部分,範圍全部×6/50) 578 25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加強磚造部分,權利範圍全部×6/50) 53,797 26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磚石造部分,權利範圍全部×6/50) 445 27 國泰世華銀行北新分行000000000000 132 本院卷一 第110-113 頁、卷三第 149、155- 173頁。 28 國泰世華銀行新店分行000000000000 (美金0.4元) 12 29 元大銀行新店中正分行00000000000000 385 30 新光銀行新店分行0000000000000 12,192 31 郵局新店中正00000000000000 2,086 32 永豐銀行新店分行00000000000000 30 33 合作金庫銀行新店分行00000000000 25,939 34 華南銀行新店分行000000000000 1 35 永豐銀行新店分行定期存款 729,469 36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支票1張 15,176 37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支票1張 3,387 38 台灣東洋股份有限公司支票1張 265 39 中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支票1張 3,785 40 台硝股份有限公司支票1張 1,174 41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支票1張 2,970 42 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支票1張 1,927 43 和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票1張 3,992 44 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支票1張 10,190 45 鴻海股份有限公司支票1張 5,680 46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支票1張 6,489 47 緯創股份有限公司支票1張 110 48 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支票1張 1,434 49 永豐金控股份有限公司支票1張 13,510 50 鴻海股份有限公司(減資)支票1張 5,690 51 北區國稅局退稅支票1張 69,499 52 華隆(0000)000股(已下市) (經國稅局核定價值為0元) 0 53 東和(1414)6,055股 (基準日110年8月11日收盤價15.10元) 91,431 54 嘉新畜產(1458)1,000股(已下市) (經國稅局核定價值為0元) 0 55 東元(1504)17,653股 (基準日110年8月11日收盤價30.10元) 531,355 56 歌林(1606)2,844股(已下市) (經國稅局核定價值為0元) 0 57 大亞(1609)8,515股 226,925 58 永豐金(2890)27,021股 (基準日110年8月11日收盤價26.65元) 383,698 59 民興(4424)4,000股(已下市) (經國稅局核定價值為0元) 0 60 大鋼(0000)000股(已下市) (經國稅局核定價值為0元) 7,469 61 中國力霸(0000)000股(已下市) (經國稅局核定價值為0元) 0 62 高企(YY0000)000股 0 63 裕豐(1438)2,200股 65,340 64 台硝(1724)2,000股 (基準日110年8月11日收盤價29.70元) 31,700 65 中鋼(2002)7,403股 (基準日110年8月11日收盤價37.05元) 274,281 66 南港(2101)8,469股 基準日110年8月11日收盤價39.35元 333,255 67 泰豐(2102)4,155股 基準日110年8月11日收盤價26.75元 111,146 68 厚生(2107)5,123股 基準日110年8月11日收盤價為24元 122,952 69 聯電(2303)4,774股 基準日110年8月11日收盤價59.90元 285,963 70 鴻海(2317)2,845股 基準日110年8月11日收盤價109元 310,105 71 台積電(0000)000股 基準日110年8月11日收盤價590元 83,190 72 華邦電(2344)1,444股 基準日110年8月11日收盤價31.85元 45,991 73 廣達(2382)3,000股 基準日110年8月11日收盤價76.40元 229,200 74 開發金(2883)6,325股 基準日110年8月11日收盤價13.90元 87,918 75 緯創(0000)000股 基準日110年8月11日收盤價27.20元 3,400 76 東洋(4105)67股 基準日110年8月11日收盤價77.70元 5,206 77 和碩(4938)1,000股 基準日110年8月11日收盤價67.80元 64,800 78 工礦(8718)3,334股(已下市) (經國稅局核定價值為0元) 0 79 宏福建設(8719)2,000股(已下市) (經國稅局核定價值為0元) 0 80 臺鳳(YY0000)000股(已下市) (國稅局核定價值為1,342元) 1,342 81 民興(0000)000股(已下市) (經國稅局核定價值為0元) 0 82 工礦(0000)000股(已下市) (經國稅局核定價值為0元) 0 83 中國力霸(0000)000股(已下市) (經國稅局核定價值為0元) 0 合計 281,928,409 依附表六所示,原告應繼分1/8,原告第2項聲明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陳綿遺產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5,241,051元(計算式:281,928,409元×1/8 =35,241,05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附表六: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陳綿之全體繼承人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 1 林陳牽治 1/8 2 陳良雄 1/8 3 陳映秀 1/8 4 劉陳磚 1/8 5 陳朝順 1/8 6 陳朝興 1/8 7 陳寶珠 1/8 8 陳朝明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