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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聲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閱卷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官
    陳伯均
  •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 原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聲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余東榮 上列聲請人即第三人就周哲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107年度監字第846號監護宣告事件全部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周哲立(原名周進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因周哲立遭法院為監護宣告,為明瞭其財產清冊所陳報之狀況,爰為本件聲請等語。三、經查,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民眾日報公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本院民國93年6月4日北院錦九十三執辰字第19476號債權憑證(含109年5月12日109年度司執佳字第49476號繼續執行紀錄表)為 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是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伯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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